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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合规性是什么?

2021-01-29 10:10:50

复配食品添加剂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复配食品添加剂主要包括复配营养强化剂、复配防腐剂、复配抗氧化剂、复配增稠剂、复配乳化剂、复配甜味剂、复配膨松剂、复配凝固剂、复配护色剂和复配消泡剂等。目前应用较多的是复配防腐剂、复配增稠剂、复配甜味剂、复配膨松剂。使用复配添加剂较多的食品行业有糕点、肉制品、冷冻饮品等。


食品添加剂


01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合规性
 
复配食品添加剂加工工艺简单、硬件投入成本较小,但对复配配方的合规性要求非常高,常出现配方配比错误、适用范围错误等问题,销售到下游食品生产企业,极易导致超量、超范围使用等问题的出现,诱发食品安全问题。
 
一、执行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执行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GB 26687-2011);复配膨松剂也属于复配食品添加剂,但另外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复配膨松剂》(GB1886.245-2016),而对于采用诸如混合、配合等类似于复配食品添加剂工艺生产的食品用香精和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胶基及其配料》(GB 29987—2014)来管理。
 
二、基本要求
 
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复配食品添加剂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应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其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如酸碱中和、氧化还原、双水解等剧烈反应,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
 
三、使用范围及使用量
 
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和卫生部公告的规定,具有共同的使用范围,例如:复配着色剂(红色)中使用了红曲红和甜菜红两种食品添加剂,根据GB2760,甜菜红属于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而红曲红具有限定的食品使用范围,因此,红曲红允许使用的食品范围就是两种着色剂复配时的最 大使用范围。
 
GB2760规定同一功能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 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例如:复配抗氧化剂中包含了二丁基羟基甲苯(BHT)和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两种抗氧化剂,GB2760规定两者在油炸面制品中的最 大使用量均为0.2g/kg,因此终端产品中两种抗氧化剂的实际使用量必须≤0.2g/kg,否则不合规。
 
四、命名原则
 
(1)由单一功能且功能相同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复配而成的,应按照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功能命名。即“复配”+“GB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如:复配着色剂、复配防腐剂等。
 
(2)由功能相同的多种功能食品添加剂,或者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的,可以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全部功能或者主要功能命名,即“复配”+“GB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也可以在命名中增加终端食品类别名称,即“复配”+“食品类别”+“GB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如:复配肉制品水分保持剂等。

复配膨松剂国家标准中也明确规定了几个商品名称,如:泡打粉、发泡粉、发酵粉,因此这些也属于标准规定的规范名称。
 
五、标签标识的特别要求
 
各单一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还应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含量。例如,早期的复合甜味剂“蛋白糖”(主要成分是甜蜜素和糖精钠,但产品没有标注)的生产者对其主要成分不清楚,在产品中重复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造成甜蜜素含量超标。
 
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标明“零售”字样;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晰、明显,容易辨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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